5.4 防护屏障


5.4.1 防护屏障的设置及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建(构)筑物计算药量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板夹土(沙)墙、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或夯土防护墙等形式。防护屏障的设置应能对本建(构)筑物或邻近建(构)筑物起到防护作用,防护屏障的开口方向应为无防护作用范围。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应按本标准附录B确定。
5.4.2 1.1级建(构)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
5.4.3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防护屏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建(构)筑物计算药量小于100kg时,可采用夯土防护墙;
    2 1.3级建(构)筑物可不设置防护屏障。
5.4.4 防护屏障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应按最小使用要求确定,但不应大于9m,并宜增高该段防护屏障高度;
    2 无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离不应大于3m,且不宜小于1.5m。
5.4.5 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防护屏障内危险性建筑物侧墙顶部与被保护建筑屋檐或道路中心线上3.7m处之间连线的高度,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危险品晒场的防护屏障顶面应高出产品面1m。
5.4.6 防护屏障的设置应满足生产运输及安全疏散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屏障采用防护土堤时,应设置运输通道或运输隧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输通道和运输隧道应满足运输要求,并应使防护土堤无防护范围最小。汽车运输通道净宽度不宜大于5m。汽车运输隧道净宽度宜为3.5m,净高度不宜小于3.0m。
        2)运输通道的防护土堤端部需设挡土墙时,挡土墙结构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2 当在危险品生产厂房的防护土堤内设置安全疏散隧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疏散隧道应设置在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附近;
        2)安全疏散隧道的平面形式宜将内端的一半与土堤垂直,外端的一半成35°角,宜按本标准附录B确定;
        3)安全疏散隧道的净高度不宜小于2.2m,净宽度宜为1.5m;
        4)安全疏散隧道不得兼作运输用。
    3 当防护屏障采用其他形式时,生产运输及安全疏散的要求应由抗爆设计确定。
5.4.7 防护土堤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1.0m,底宽应根据不同土质材料确定,但不应小于防护土堤高度的1.5倍。防护土堤的边坡应稳定。
    2 防护土堤应采用素土夯筑。当取土困难或场地受限时,防护土堤内坡脚处可砌筑高度不大于1.0m的挡土墙,防护土堤外坡脚处可砌筑高度不大于2.0m的挡土墙,在特殊困难情况下,可允许在防护土堤底部距建筑物地面标高1.0m范围内填筑块状材料。
5.4.8 夯土防护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夯土防护墙的顶宽不应小于0.7m,墙高不应大于4.5m,边坡度宜为1:0.2~1:0.25;
    2 夯土防护墙应采用灰土作为填料,地面至地面以上0.5m范围内墙体应采用砌体或石块砌护墙。
5.4.9 采用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或钢筋混凝土板夹土(沙)墙的防护屏障,应根据防护屏障内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计算药量和爆心位置由抗爆设计确定,且应满足抗爆炸冲击波及爆炸碎片的作用。当建筑物建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墙且满足抗爆设计要求时,该外墙可等效为防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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